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九號
原告台灣省農會法定代理人 簡金卿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前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向本院聲請依督程序發支付命令,嗣於八十九年九月四日經本院裁定發支付命令,再經被告甲○○於八十九年十月二日在二十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聲明異議,致原支付命令之聲請失其效力,並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參照),後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三十七萬九千九百五十六元,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
三、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
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信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楊由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