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О四四號
聲請人即被告乙○○右聲請人因被告恐嚇取財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坦承先後竊車十次,並涉嫌將車交給甲○○(另行偵辦)以恐嚇車主交款,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恐嚇取財罪,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九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羈押五個多月,年關將近,思鄉情切,且家中經濟困難,需要聲請人幫忙負擔,聲請人相當配合審查,且有固定之住居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邱滋杉法官游士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金蓮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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