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十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拾萬貳仟元即新台幣叁拾萬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管理外匯條例、公司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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