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二八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此之被害人係指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言。
二、本件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自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日召集互助會,連同會員共計三十三會,約定每月十日晚上八點開標,自訴人之夫 簡正義 參予該互助會,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以新台幣(下同)二千元標到會款,被告言明當月十五日取款,屆期索款,被告再度要求緩延數日,一延再延,迄今仍不給付,共欠自訴人之夫二十九萬二千元,因認被告涉犯刑法詐欺罪嫌云云。
三、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涉嫌詐欺,惟參予互助會係自訴人之夫簡正義,並非自訴人本人,業據自訴人自承在卷,並有會員名單一紙附卷可稽,顯見自訴人自訴詐欺之被害人係簡正義,並非其本人,揆諸前開條文意旨,自訴人並非本件自訴之被害人,所提之自訴於法不合,應依法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楊坤忠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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