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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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犯竊盜案件,於執行中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乙○○因犯竊盜案件,前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日出具上開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經傳拘未到案執行,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亦未果,爰聲請沒入具保人保證金等語。
二、按沒入具保人保證金須以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為要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因竊盜案件,入臺灣新竹監獄受刑,此經本院調閱被告之在監在押資料表得知,有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紙附卷可稽,被告顯已無逃匿之事實,檢察官所請顯與前揭條文要件不符,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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