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保險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
原   告 龍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0月6日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4年
10月3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洪榮謙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柏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