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投小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
時四十三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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