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
時四十三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