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148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蔡佳 和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6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二十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高如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