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方昱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萬叁仟陸佰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