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再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119號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 李東昇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19號民國104年9月21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書狀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07條規定敘述抗告之理由,茲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逾期逕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楊萬益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