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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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16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莊廣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怡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9,658,61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6,6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1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