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六號上訴人 劉建忠 選任辯護人 林佐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九日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七八號,起訴案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字第六一七七、六九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第一審判決認上訴人劉建忠於本件犯罪前未經判處罪刑確定,並無錯誤,原判決以上訴人於第一審判決前經判處罪刑確定,指摘第一審判決有誤,尚有未合。又第一審判決已說明定應執行刑之理由,無裁量權濫用及違反內部界限情況,原判決遽指第一審判決不備理由,亦屬有誤。第一審判決無適用法條不當之事由,原判決撤銷改判較重之刑,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云云。
三、惟查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販賣第三級毒品(三十罪)各罪刑。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於第一審判決前如何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經判刑確定;第一審判決如何適用法條不當;皆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四、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憑己見,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吳三龍法官何菁莪法官洪曉能法官郭玫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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