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附民上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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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附民上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附民上字第26號上訴人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東龍
(送達代收人王美姿
北路2段97巷32-1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力維 上訴人 周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因上訴人周建國刑事違反著作權法等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等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101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24日11時2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陳容正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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