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424號?原告甲○○被告奇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被告涉嫌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項定有明文(現行法第487條),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本院並未有刑事案件繫屬,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件附卷可查,是本件被告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提起公訴或自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自無從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劉景宜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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