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9年台覆字第10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一○一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決定(八十八年度賠字第四三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撤銷。
理由本件聲請賠償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竊盜案件,於八十六年十月七日被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覊押(案號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至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准予具保停止覊押,合計受覊押一百七十日。該竊盜案嗣經判決無罪確定,爰依冤獄賠償法規定,聲請按每日新台幣(下同)五千元計算,准予賠償八十五萬元云云。
按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行為致受覊押或刑之執行者,不得請求賠償,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所謂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行為致受覊押或刑之執行者,係指其覊押或刑之執行之發生,乃由於受害人本人之不當行為所致者(辦理冤獄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項參照)。查本件依卷附之板橋地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 邱乾基 等竊盜案件刑事判決記載,聲請人於板橋邱乾基等竊盜案偵查、審理中,似均未承認有犯罪行為。原決定亦認係於新竹 薛榮明 等竊盜案經檢察官移送板橋地院併板橋邱乾基等竊盜案審理後,聲請人始就新竹薛榮明等竊盜案部分,自白犯罪事實,並因而被板橋地院覊押。究竟聲請人於板橋邱乾基等竊盜案部分,有無承認竊盜行為,聲請人就此竊盜案部分如未承認竊盜行為,此竊盜案部分嗣後又經判決聲請人無罪確定,且前開移送併辦之新竹薛榮明等竊盜案,因本件判決無罪無從併案審理而被退回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處理。則就判決聲請人無罪確定之板橋邱乾基等竊盜案而言,能否謂聲請人受覊押,係因聲請人自己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行為所致,即值斟酌。原決定機關未進一步詳查審酌,遽認聲請人受覊押係因聲請人之重大過失行為所致,因而為駁回其聲請之決定,自有未合。聲請覆議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非無理由。應將原決定撤銷,由原決定機關另為適當之決定,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明德
委員 莊來成 委員 朱錦娟 委員 呂潮澤 委員 劉福聲 委員 許澍林 委員 賴忠星 委員 陳世淙 委員 李慧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