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2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議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議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議正因犯詐欺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廖議正因犯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2罪,分別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7月,並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共同詐欺取財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底某日│100年1月25日凌晨2時許│├──────┼──────────────┼──────────────┤│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案號│度偵字第2144號│度毒偵字第53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虎簡字第124號│100年度易字第299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23日│100年6月3日│├─┼────┼──────────────┼──────────────┤│確│法院│同│同││定├────┼──────────────┼──────────────┤│判│案號│上│上││決├────┼──────────────┼──────────────┤││判決確定│100年6月20日│100年6月2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484號│度執字第14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