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618號
原   告 佳賀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池清源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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