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許正明許淑英許慧玲許淑珍
  等四人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應各自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4,000元,
  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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