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4003號
原告 張貴珠
訴訟代理人 李蕙君 律師
被告 陳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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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華冠富
訴訟代理人 劉宇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九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