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40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4003號

原告 張貴珠

訴訟代理人 李蕙君 律師

被告 陳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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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華冠富

訴訟代理人 劉宇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九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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