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55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昀匊┌────────────────────────────────────────────────────┐│附表:98年度除字第1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華國塑膠機械廠│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98年2月28日│199,500元│AV0000000││││雄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