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12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五、六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五、六所載,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附表編號四、五、六、七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以附表編號1、2、3、5、6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前開各罪,雖曾假釋,但嗣已撤銷假釋,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及附表編號5、6與附表編號4、7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編號1、2、3、4、5、6、7所示之罪,經接續執行,而於85年4月23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殘刑5年11月7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1年執更助丙字第29號執行指揮書各1份在卷可證,是上開各罪應均未執行完畢。從而,受刑人就所犯附表編號1、2、3、5、6所示之罪聲請減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偽造文書│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販賣麻藥│││││條例││├───────┼────────┼────────┼────────┼────────┤│犯罪日期│79年7月25日│79年2月間某日│79年10月4日│80年6月中旬│├───────┼────────┼────────┼────────┼────────┤│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212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條例第11條第3項│第13條之1第2項第││││││1款│├───────┼────────┼────────┼────────┼────────┤│偵查(自訴)機關│台南地檢79年偵字│台南地檢79年偵字│台南地檢79年偵字│台南地檢80年少連││年度及案號│第7358號│第6485號│第6485號│偵字第255號│├───────┼────────┼────────┼────────┼────────┤│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年│├───┬───┼────────┼────────┼────────┼────────┤│最│法院│台南地院│台南地院│台南地院│台南高分院││後├───┼────────┼────────┼────────┼────────┤│事│案號│79年易字第2790│80年易字第1157號│80年易字第1157號│81年上訴字第59號││實││號│││││審├───┼────────┼────────┼────────┼────────┤││判決│80.03.26│80.12.23│80.12.23│81.04.15│││日期│││││├───┼───┼────────┼────────┼────────┼────────┤│確│法院│台南地院│台南地院│台南地院│台南高分院││定│││││││判├───┼────────┼────────┼────────┼────────┤│決│案號│79年易字第2790│80年易字第1157號│80年易字第1157號│81年上訴字第59號││││號│││││├───┼────────┼────────┼────────┼────────┤││判決確│80.04.27│81.01.21│81.01.21│81.05.10│││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應予減刑│應予減刑│應予減刑│不應予減刑││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條款│││││├───────┼────────┼────────┼────────┼────────┤│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2月又15│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2月又15│││役或罰金金額或│日││日│││褫奪公權期間│││││└───────┴────────┴────────┴────────┴────────┴┌───────┬────────┬────────┬────────┐│編號│5│6│7│├───────┼────────┼────────┼────────┤│罪名│吸用麻藥│竊盜│未經許可製造彈藥│││││罪│├───────┼────────┼────────┼────────┤│犯罪日期│79年6月間起至80│80年4月間某日│80年4月間│││年10月初│││├───────┼────────┼────────┼────────┤│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刑法第320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第13條之1第2項第││條例第10條第1項│││4款│││├───────┼────────┼────────┼────────┤│偵查(自訴)機關│台南地檢80年偵字│台南地檢80年偵字│台南地檢80年偵字││年度及案號│第10989號│第10989號│第10989號│├───────┼────────┼────────┼────────┤│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年││││││├───┬───┼────────┼────────┼────────┤│最│法院│台南高分院│台南高分院│台南高分院││後├───┼────────┼────────┼────────┤│事│案號│81年上訴字第1294│81年上訴字第1294│81年上訴字第1294││實││號│號│號││審├───┼────────┼────────┼────────┤││判決│81.7.28│81.7.28│81.7.28│││日期││││├───┼───┼────────┼────────┼────────┤│確│法院│台南高分院│台南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1年上訴字第1294│81年上訴字第1294│81年台上字第5501││決││號│號│號││├───┼────────┼────────┼────────┤││判決確│81.7.28│81.7.28│81.8.31│││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應予減刑│應予減刑│不應予減刑││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條款││││├───────┼────────┼────────┼────────┤│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