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08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孫海強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路得不動產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呂明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柏親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