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3225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13989號101年度司促字第139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世得 (101年度司促字第13225號)、耿瑞霞(101年度司促字第13995號)、 林永盛 (101年度司促字第13995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上午十一時整,於本院新店辦公大樓(設新北市○○區○○路一段248號)5樓非訟中心,就請求之標的金額,其原因事實、金額之計算方式(含期間、利率)訊問,到院之代理人應攜帶委任狀,並請當庭 陳明 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如無故不到或未陳明,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