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6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景雄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785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湯景雄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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