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債務人 莊博元 代理人 郭至卓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劉淑慧附表:
1.提出債務人其他兄弟姊妹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薪資單。如有精神障礙,應提出具體證明文件。
2.陳報債務人及其父母子女每月分別領取低收入戶補助若干元,並提出具體證明文件。
3.陳報債務人及其子女每月是否領取兒少補助?每月領取若干元?並提出具體證明文件到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