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08號上訴人即被告 孫海強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路得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8,000元,應繳裁判費為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呂明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