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24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作玉 、 王先明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洪文慧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