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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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碧秀
陳碧英 陳碧齡 陳正瑞 陳正彥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正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於原審訴之聲明乃請求被上訴人應將坐落臺東縣臺東市○○段○○○○○○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及門牌號碼臺東縣臺東市○○街○○○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其目的乃使系爭房地回復為兩造公同共有。關於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本院參照89年
1月24日臺東縣政府訂定之「臺東縣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所列磚造、石造之標準單價上下限平均價額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500元,及依「臺東縣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耐用年數及折舊率表」所列磚石造之耐用年數為40年,每年折舊率2.5%,計算系爭房屋於本件105年4月12日起訴時屋齡約為35年之現值,即應減除已折舊部分,故系爭房屋計算現值,應減除折舊率87.5%(計算式:2.5%×35=87.5%),而以標準單價之
12.5%計算,故系爭房屋現值單價每平方公尺應為938元(不含裝潢照明設備及土地價格,計算式:7,500元×12.5%=9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再乘以系爭房屋面積139.54平方公尺,是系爭建物價值應為13萬889元(計算式:938元×139.54平方公尺=13萬889元)。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77萬4,989元【計算式:(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均為1萬9,300元×面積137平方公尺=264萬4,100元)+(系爭房屋價值13萬889元)=277萬4,9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78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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