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3號原告 陳碧秀
陳碧英 陳碧齡 陳正瑞 陳正彥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培欣 律師被告 陳正旭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主文及理由均判決原告全部敗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原本及正本第二項誤載為「被告」,與主文第一項之實體判決及判決理由之內容不符,而顯然錯誤,應依上開規定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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