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補償費領取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8號原告 林國貞
謝瑞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被告 李美枝
李永康 陳 李禎妹 楊 李勝妹 李敏妹 廖李麗枝 兼上列六人訴訟代理人 李秋滿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芳 被告 李碧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補償費領取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