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簡字第17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日商東急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坤樹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29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3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為外國公
司,其是否依公司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認許,並指定王坤樹為
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訴訟之代理人;抑或未經認許,僅向主管
機關指定王坤樹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訴訟代理人,及王坤
樹之代理權嗣後是否業經被告公司撤銷,本院仍有調查之必
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