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債務人 陳姿妤 代理人 陳香 如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幸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稱母親士林社新里郵局帳戶內由本院匯入之20,037元為胞弟 陳永忠 之交保金,其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說明債務人目前專職照顧母親,是否有受領自其他兄弟給付之照顧費用?
3.債務人自陳不足之生活必要費用由母親之老人年金、租金補貼、保險金扣除醫療費之餘額等處支應,而母親之收入應係作為其本身生活必要費之支出來源,請說明債務人動用母親上開金錢是否經其他兄弟同意?以及債務人自離職後動用母親之收入若干元?
4.提出債務人胞弟陳永忠每月支付母親扶養費15,000元之證明文件。
5.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仍有給付母親扶養費?如是,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債務人於聲請前2年間每月入不敷出,而債務人自陳向其他親友短期週轉現金以支應不足之部分,請說明親友姓名、地址、與債務人之關係、借貸金額及日期。
7.說明債務人兒子之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各為何?每月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8.說明債務人母親自106年9月起迄今是否領取國民年金?如是,其數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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