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172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7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松鈞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梅珍┌────────────────────────────────────────────────────────┐│附表:98年度除字第21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96年12月27日│18,720元│0000000││││有限公司│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