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08號原告 吳省賢 被告 林恭正 上列當事人間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000元(即原告主張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