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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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43號聲請人 郭承憑 受刑人郭承憑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郭承憑因格碼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7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8月確定,爰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準此,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者,依法應由檢察官檢附具體事證向法院提出聲請,方屬適法,至於受刑人或其他人等僅得請求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不得逕以自己名義而為聲請。職是,本件聲請人既非得為聲請之適格主體,故前揭聲請顯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家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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