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再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11號聲請人 蘇守信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訴緝字第7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則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亦有明定。前述應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之程式欠缺,並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是如確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著有71年度臺抗字第337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蘇守信聲請再審,其書狀內並未附具所稱本院
104年度訴緝字第7號原判決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自應依法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葉逸如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