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簡上字第72號上訴人即被告 丁溫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虎尾簡易庭100年度虎簡字第100號民國100年7月11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9年度偵字第558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丁溫恭為雲林縣○○鎮○○路○○○號統聯客運土庫站之售票員,於民國99年10月16日下午5時許,在上址內,因班車誤點與乘客 林松 永發生口角衝突,竟基於侮辱他人之犯意,在不特定乘客得以共聞共見之統聯土庫站內,以三字經「幹你娘」之穢語公然辱罵 林松永 。嗣因林松永對丁溫恭提出妨害名譽之告訴,方查獲上情。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㈠按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
,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定有明文。又被害人乃被告以外之人,本質上屬於證人,其陳述被害經過,亦應依人證之法定偵查、審判程序具結,方得作為證據(最高法院93年臺上字第6578號判例意旨參照)。本案被害人林松永在檢察官面前製作之偵訊筆錄(見偵卷第7頁至第8頁、第15頁),內容係其陳述遭上訴人即被告丁溫恭公然侮辱之細節,但檢察官並未令其以證人身分具結,參前最高法院判例要旨,該份偵訊筆錄應無證據能力。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檢察官在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性質上屬傳聞證據,惟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關於林松永之子 林靖鴻 (00年00月00日生,未滿16歲無庸具結)在檢察官面前所為之陳述(見偵卷第14頁),被告未提及檢察官在訊問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亦未釋明林靖鴻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規定,該份陳述筆錄自得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㈢另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等4條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同有規定。關於林松永之警詢筆錄(見警卷第3頁至第4頁),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使用,惟被告雖知上開證據資料為傳聞證據,但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簡上卷第16頁、第28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前說明,應認該供述證據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二、證明力方面:被告固坦承其為統聯客運土庫站之售票員,且其於上述時地,因班車誤點與乘客林松永發生口角衝突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當天班車誤點,林松永要伊賠償他的損失,但伊只是代售車票而已,故伊說沒有辦法處理,林松永說伊如果沒辦法處理,就把店收起來好了,伊聽了很生氣,搥了一下桌子,問他講完了沒有,後來林松永就上車了,伊又不認識林松永,為何要罵他三字經云云。經查:㈠被告為統聯客運土庫站之售票員,且其於上述時地,因班車
誤點與乘客林松永發生口角衝突,而林靖鴻陪同其父林松永在場等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1頁至第2頁;偵卷第8頁、第14頁至第15頁;本院簡上卷第14頁至第1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松永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指證情節相符(見警卷第3頁至第4頁;本院卷第38頁至第38頁反面),復經證人林靖鴻於偵查與本院審理中證述甚詳(見偵卷第14頁;本院簡上卷第
30頁),堪信為真實。㈡被告雖否認有以三字經「幹你娘」辱罵林松永,但林松永於
警詢中指稱:我因要搭統聯客運到臺北三重市、車子誤點約30分鐘,我跟老闆丁溫恭說車子已經慢30分,你是否問看情形如何,老闆叫我自已去問公司,不能等就不要坐,我說票是跟你買我當然要問你,不然你不會票不要賣,丁溫恭就火大用三字經(幹你娘)罵我(見警卷第4頁)。嗣其於本院審判中以證人身分證稱:當天車子誤點,我向被告詢問,被告就說你不能等就不要等,我問他如何賠償,被告的火氣就上來了,開始罵我「幹你娘」,聲音很大聲(見本院簡上卷第38頁至第38頁反面)。是林松永指證遭被告以「幹你娘」之三字經辱罵之情,前後一致。經核與證人林靖鴻於偵查中陳稱:車子晚了半小時還沒有到,林松永就去找被告,雙方吵的很激烈,被告還有罵「幹你娘」(見偵卷第14頁);審判中證稱:我爸爸問被告說車子怎麼還沒有來,要怎麼賠,被告聽了就很生氣,說他們只是賣票,車子晚來不關他們的事,並開始很激動罵「幹你娘」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30頁至第30頁反面)相符。林靖鴻復證稱當時父子相距不遠(經通譯丈量約為104公分),確實可清楚聽聞被告與林松永之「大聲」對話,則林靖鴻前開證述,亦有所本。本院認林松永證稱其常常往返臺北、土庫探往長輩或祭拜,有搭乘統聯客運之需求,也曾經幾次向被告買票(見本院簡上卷第38頁),若與被告發生不快,若非超出一般人所能忍受之程度,通常來說,可能會顧及日後雙方尚有接觸、碰面之機會,而有忍耐退讓之舉,以避免雙方再次碰面時之尷尬,甚至受到被告之刁難,故其逕自出面指證被告上情,當係因被告某種行為感覺惱怒、氣憤。且林松永與被告只有幾面之緣,可謂不相識,衡情應無設詞誣陷被告之理。再者,案發當時距離 渠等 在本院作證時已近年餘,但本案被告被訴犯罪事實單純,期間林松永也多次對本案製作偵訊筆錄,林靖鴻復證稱:因為當時被告罵人,我會害怕,所以印象深刻(見本院簡上卷第29頁、第31頁反面)。從而,渠等有清楚之記憶,也就不足為奇。佐以雙方發生衝突時被告很氣憤,被告之太太確實曾出面拉住被告,此為被告所是認(見本院簡上卷第15頁、第48頁),此亦與林松永、林靖鴻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之太太有出面制止被告等情相吻合(見本院簡上卷第30頁、第39頁至第39頁反面),不難想見當時現場氣氛確實火爆非常,則被告於此氛圍下口出三字經「幹你娘」辱罵林松永,似非難以想像之事。由此益徵林松永與林靖鴻前開證詞,應非子虛,堪以採信。
㈢被告雖辯稱其在偵查中聽聞檢察官問林靖鴻是否確有其事(
指被告罵林松永「幹你娘」),林靖鴻答稱:「我爸爸說有。」直指林靖鴻受到父親教導,故意為不利於被告之指述云云。但林靖鴻堅證林松永並未教導如何應答、作證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32頁反面至第33頁)。經本院當庭勘驗林靖鴻於偵查中作證時之偵訊光碟後,製作偵訊譯文在卷(見本判決書附件),可認林靖鴻確於偵查中明確指證被告對林松永辱罵三字經,而未發現被告所指之情。本院復認為:林靖鴻作證時,被告就站在旁邊,不時側頭望向林靖鴻,林靖鴻看起來有點緊張,回答問題有點吞吞吐吐,感覺是受到被告壓力的影響(見勘驗筆錄,本院簡上卷第34頁至第36頁)。以林靖鴻年僅12歲(00年00月00日生)之年齡,面對偵查庭嚴肅之氣氛及被告在旁之壓力,仍能挺身出面指證被告以「幹你娘」辱罵林松永,誠非易事,若非親耳聽聞,應難以對當時情境為完整且一貫之描述,就此推知其虛偽證言之可能性不高。在在可佐林松永所指被告對其辱罵三字經「幹你娘」之情,確有其事。
㈣本院當庭請林松永、林靖鴻描繪案發當時被告出言辱罵之現
場位置圖,渠等依此繪製之現場圖均一致畫出當時被告、林松永、林靖鴻均係在售票處櫃臺與候車處的椅子中間(見本院簡上卷第52頁至第53頁)。被告對此也不爭執(見本院簡上卷第43頁反面)。雖林松永與林靖鴻所繪渠等與被告之相對位置恰好相反,但本院考量人之記憶本有因觀察力、注意力及記憶力不同,而有不完整及遺忘之缺陷,且人之記憶有限,常隨時間之經過,對案發細節漸趨模糊而有所遺忘,或與平常事務結合而產生記憶干擾現象,此乃不可避免之自然缺陷,是自不能期待證人刻意記憶各項細節。本案自偵查乃至審判中之重心,均在「被告有無辱罵林松永三字經」之待證事實上,對於其他細節部分有所忽略,甚至記憶錯誤,應屬人之常情,更何況被告自承案發時是裡裡外外一直走,忙著賣票接電話(見本院簡上卷第44頁),林松永或林靖鴻證稱渠等並非靜止不動(見本院簡上卷第44頁反面),是被告與林松永、林靖鴻之相對位置一直持續變動當中,自無所謂「精準」的相對位置可言,自難以林松永、林靖鴻繪圖內容有所出入,便採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併此陳明。
㈤按刑法分則中「公然」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
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所謂「侮辱」,乃謾罵嘲弄或其他輕蔑他人人格之行為,若行為人主觀出於侮辱他人之犯意,以言語、文字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其人格之意思,在客觀上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到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之程度,即足當之。查本案案發地點為統聯客運土庫站,雖同一地址為被告住家,但該售票櫃臺與候車處均係在被告住家外騎樓ㄇ字型之空間內,業經證人林松永證述甚詳(見本院簡上卷第40頁反面至第41頁),被告也未爭執,則該處為一般搭乘客運之乘客可自由出入之地方,屬於一般乘客得以共聞共見之場所,被告於該地點對林松永言詞辱罵,已達「公然」之狀態。又「幹你娘」一詞,字面意義係「與你母親性交之意」,間接代表自身地位凌駕對方之上,有藉以侮辱對方,使其難堪、困窘之意,被告對林松永口出三字經「幹你娘」,參前說明,顯然該當「侮辱」之行為。
三、綜上,被告前開辯解應屬卸責之詞,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等規定,並審酌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且遲未與林松永達成和解,難認已獲得林松永之諒解,參以被告係因細故致一時情緒失控,犯罪情節尚非嚴重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罰金新臺幣3,000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因本院考量「幹你娘」之用語不若以具體物品、角色描述他人言行、外表(例如「你是豬」、「你是妓女」)之用詞強烈,對他人名譽貶損程度仍有差別,且被告僅負責售票業務,林松永因班車誤點便要求被告負責賠償,方為本案衝突之始因,即雙方作法均有可議之處,又被告並無犯罪之前科紀錄(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信被告平日素行尚佳等各節,認原審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並指摘原判決違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1項、第368條。
本案經檢察官黃煥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鍾世芬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林靖鴻100年4月13日偵訊筆錄譯文】□譯文內容:
(檢察官問丁溫恭、林松永、林靖鴻3人年籍資料)【11:06:41開始至11:14:22長度約8分鐘。】(被告丁溫恭、證人林靖鴻分別站在畫面左、右二側)問:林靖鴻哄,林靖鴻,來哄,你12…,你是今年幾歲?13歲嗎
?答:還沒。
【丁溫恭約轉頭看林靖鴻2次】問:還沒13歲是不是,12歲嗎?要跟你告知一下哄,你現在…未
滿16歲哄,等一下問你的問題,你要老實講啦哄,可以了解啦哄?答:(點頭)問:林靖鴻哄,99年10月16日…下午5點哄,你有在土庫鎮統聯
車站侯車嗎?答:有(點頭)。
問:阿跟你一起的還有誰?答:就…林松永。
問:林松永,阿你媽媽有嗎?答:沒有(搖頭)。
問:哄就只有你…你、林松永跟你2個人要等車?答:嗯。
問:對哄。坐回那裡?台北?答:對(點頭)。
問:阿在場哄,在這個車站內候車的人大概有多少人阿?答:我跟我爸外還有另外…2個。
問:另外2個嗎?丁溫恭:這樣不對,還有7、8位。
問:你先不要講話哄。
丁溫恭:(點頭)問:候車有多少人哄?你說…,大概的人數,來,你回憶一下好
不好?就是說你們…你…你跟你爸之外…答:2、3個。
問:2、3個哄,不認識的人是不是?答:(點頭)問:是客人嗎?答:嗯(點頭)。
問:阿被告丁溫恭有在場嗎?答:有。
問:有,有就對了。阿他是負責做什麼的阿?答:賣票。
問:他負責賣票啦哄。林松永有跟那個丁溫恭起爭執嗎?答:有。
問:有是不是,阿是什麼原因起爭執的?答:就…車…車子太晚到。
問:車子太晚到嗎?你們車子本來要幾點到?答:5點還5點半吧。
問:5點或…,是5點還是5點半?答:忘記了。
問:忘記了。車子本來應該5點到嗎?答:對(點頭)。
問:然後…,5點半到大約,晚了多久阿?答:大概半小時吧。
問:晚了半小時還沒到嗎?答:(點頭)問:那…,林松永就去找丁溫恭, 阿有 說什麼?答:就車…車怎麼會那麼晚到?問:車子怎麼那麼晚到嗎?阿丁溫恭怎麼回答?答:( 沈默 )【丁溫恭轉頭看著林靖鴻】問:嗯?答:(沈默)【丁溫恭有轉頭看著林靖鴻】問:你就把你看到的講出來就好了。
答:忘記了。
問:哈,忘記了,丁溫恭怎麼回答的,你忘了嗎?答:(點頭)問:不記得就說不記得,沒關係喔。
答:不記得。
問: 阿雙 …雙方有吵得很激烈嗎?蛤?答:有(點頭)。
問:有很激烈喔。
【11:11:18此時林靖鴻看了一下丁溫恭,然後丁溫恭向後頓了一下】問:阿有說什麼話嗎?答:就…有罵髒話。
問:誰有罵髒話?答:(轉頭看一下丁溫恭)問:丁溫恭?答:(點頭)問:阿…那個林松永?答:嗯嗯(搖頭)。
問: 阿林松永 會很大聲嗎?答:還…問:哈?答:還好。
問:還好。跟、有比、有比平常大聲嗎?答:嗯,有。
問:有啦哄,(有的樣子,比平常大聲)。阿雙方就…就…,只
有大聲互相講話而已嗎?答:哼(點頭)。
問:哄,雙方只有大聲互相講話這樣子。
答:對(點頭)。
問:然後林松…丁溫恭罵什麼髒話?答:三字經。
問:阿你可以講一下那個三字經的內容是什麼嗎?答:(未答)【此時丁溫恭側著頭一直看著林靖鴻】問:你是作證啦,你就不要想太多,只是讓你把當時的情形講出
來,罵什麼字?答:(太小聲聽不清楚)問:不要有負擔啦!你就你聽到的講出來,因為你今天就證人身
份證明,答:就幹你…【丁溫恭仍是側著頭一直看著林靖鴻】問:幹、幹你娘。還有什麼?答:就只有這個。
問:就只有罵這個而已,沒有其他的那個,沒有其他的爭執了?答:嗯。
問:就這樣。後來車子、後來車子幾點到?就到了是不是?答:(點頭)問:你們就到這裡了?答:(點頭)問:那跟丁溫恭就沒有在爭執了?答:有啊。
問:阿,還有什麼?答:就繼續…問:互相在、互相大聲說話這樣子?那就沒有其他了?答:(搖頭)(檢察官傳林松永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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