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0年度虎簡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虎簡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溫恭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5582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丁溫恭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且遲未與被害人
達成和解,難認已獲被害人諒解,並受有教訓。被告在不特
定人可以聞見之情形,以粗鄙之語言辱罵被害人,足以減損
、危害被害人名譽。另參被告係因細故致一時情緒失控,而
犯下本案,犯罪情節尚非嚴重,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秀虹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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