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重大,所犯強盜殺人罪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日執行羈押。
二、茲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當庭諭知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蘇嘉豐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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