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盜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經訊問後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執行羈押,並自八十九年八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世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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