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8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8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89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張志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柒仟伍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一:緣相對人張志銘於93年9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11萬元整,約定年利率百分之15,本息自撥款日起,一月一期,分72期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借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4年11月30日後即未再予履約,其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其現積欠金額為94417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二、債權二:緣相對人張志銘於93年9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69萬元整,約定年利率百分之9.99,本息自撥款日起,一月一期,分72期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借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4年11月30日後即未再予履約,其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其現積欠金額為578102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三、債權三:緣相對人張志銘於93年9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11萬元整,約定年利率百分之12.88,本息自撥款日起,一月一期,分72期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借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4年11月30日後即未再予履約,其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其現積欠金額為84989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589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志銘│自民國94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15%│││94417││月1日起│││││元│││││├──┼───┼─────┼──────┼──────┼───────┤│002│新臺幣│張志銘│自民國94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9.99%│││578102││月1日起│││││元│││││├──┼───┼─────┼──────┼──────┼───────┤│003│新臺幣│張志銘│自民國94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84989││月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志銘│自民國9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4417││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張志銘│自民國9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78102││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張志銘│自民國9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4989││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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