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原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易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呂貞指定辯護人康鈺靈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1990號、103年度偵字第13441號、104年度偵字第6833號、104年度偵字第6868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緝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案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列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且被告胡呂貞於審理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宋恩同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謝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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