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32號上訴人 邱崑林 即被告被上訴人 陳泰安 ○○○號7樓
邱玉美 蔡明恭 葉東憲 郭耀云 左淑珍 陳秋鑾 蘇啟明 楊得敏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4,072元(計算式:被上訴人即原告請求返還之系爭土地面積計59.37平方公尺,
59.37×58,733元=3,486,97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32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