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原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易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呂貞指定辯護人康鈺靈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謝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