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號原告 胡美紅 訴訟代理人 陳富勇 律師被告 王皓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字第1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林英奇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