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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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07號原告 王鈺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連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靖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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