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1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黌仁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黌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黌仁前犯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一0五年八月十九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一0五年十月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