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宇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宇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宇翔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518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並均已確定,此有該刑事判決書3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等在卷可稽。
從而,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上揭數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附表:受刑人吳宇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中旬某│103年12月3日│103年12月12日│││日至103年1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54號│偵字第21620號│偵字第5726號│├───┬────┼────────┼────────┼────────┤││法院│臺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0│106年度訴字第450│106年度訴字第121││事實審││號│號│4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8日│106年5月2日│106年11月16日│├───┼────┼────────┼────────┼────────┤││法院│臺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0│106年度訴字第450│106年度訴字第121││判決││號│號│4號││├────┼────────┼────────┼────────┤││判決│105年1月4日│106年5月31日│106年11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4634號(│執更字第4634號(│執字第374號│││編號1至2定應執│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行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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