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楊燕瑜 (即 楊清海 之繼承人)
楊燕翎 (即楊清海之繼承人) 楊燕轎 (即楊清海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8,6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