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18號聲請人 黃佳慧 相對人巫 寬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巫寬裕 前於民國105年1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3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50萬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債務,並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05年4月3日,於105年1月5日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不獲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及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11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溪湖鎮│鳳山││436│建│00│11│86.00│768分之71│重測前:頂寮│││││││││││││段767之2地號│└──┴───┴────┴────┴────┴────────┴─┴──┴──┴──────┴─────────┴──────┘